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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乞讨,让人避之不及,对这种滋扰行为如何

来源:北京张雷律师 浏览:47次 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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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北欧交叉路口的玄武大道上,当由北向南直行红灯亮起时,车辆开始排队等候。这时守候在路边的乞讨者立即上前忙活起来。
  只见几名衣着褴褛的乞讨者在等侯红灯的车辆中穿梭,分别扑向早就瞄准好的目标。一名瘸着腿的中年男子将一张纸片压到驾驶室玻璃上,口中喃喃不停,另一只手伸上前去等待施舍。
  坐在驾驶位上的女子显然吓了一跳,赶忙关紧车窗,生怕其将手伸进车内。另一名40多岁的男子奔到一辆商旅车前,同样将纸片贴到车窗玻璃上,还没等他哀求,驾驶位上的男子随手就送出一元硬币,他抓住钱立即奔向下一个目标。
  还有一名中年妇女,右手牵着一个六七岁的小姑娘,快步来到在等侯红灯的银色小汽车旁,拿出一块破布,不由分说对着倒车镜就擦起来,而小姑娘则捧着一只碗,眼巴巴地望着车主不断地点头等待施舍。车主看不下去,赶紧摇下车窗,递出几个硬币……
  家住附近的王先生愤怒地说:“开车回家总能碰到这些人,趁司机等红绿灯之际,强行拉住车门向司机乞讨,钱给少了便拉住车门不放。
  这群人专门盯着开车的人乞讨,那些纸片上写的都是胡诌出来的‘悲惨身世,。他们突然‘袭击’,往往令等红灯的驾驶员猝不及防。
  由于他们有时在这个路口行动,有时又跑到另一个路口,成为流动性的交通隐患。”那么,强行乞讨,让人避之不及,对这种滋扰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治安处罚问题。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乞讨过程中使用反复纠缠、拦截、追赶、辱骂、起哄及污染视听等滋扰他人的讨要方式乞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行乞人反复乞讨、故意纠缠的行为妨害了公民的行动自由。行乞人讨要的方式带有一定的强制意味,使他人感受到一定的压力,从而施舍给其钱财。行乞人在交通要道乞讨,既给司机或乘客带来不便,又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本案中行乞人主要是通过耍赖、纠缠。从而使别人感到无奈或是让别人感到耽误时间,从而迫使别人非自愿给予施舍,已构成非法乞讨行为,应当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影响了市民的生活、交通安全、市容市貌和社会稳定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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