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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暴”应法律与道德并举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31次 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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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小字号
原标题:治理“网暴”应法律与道德并举
  近来,网络暴力案例引发社会关注。从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到网红“罗小猫猫子”直播中喝农药自杀悲剧,再到近期的寻亲男孩刘学州事件,“按键伤人”现象让人防不胜防。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就网络暴力问题递交代表建议。
  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江苏省委副书记(兼)鲁曼:
  建议针对网络暴力进行专项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江苏省委副书记(兼)鲁曼认为,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涵盖多种违法行为,包括网络诽谤、“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鲁曼表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类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暴力问题愈加凸显,“网暴”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受害人
  难以躲避“网暴”
  北青报:哪些因素导致“网暴”愈演愈烈?
  鲁曼:网络环境本就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数字技术的更新让网络暴力的实施成本越来越趋近为零。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从操作层面可以零成本地通过移动设备对另一个人实施网络暴力。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激发了施暴者内心“恶”的一面。
  此外,网络暴力可以以非对抗性的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施暴者在互联网上施暴后并不会受到当事人或其他网友对等的回应。这客观上造成了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某种权利上的不平衡。
  北青报:相比线下的暴力、侮辱行为,“网暴”造成的伤害有什么特殊之处?
  鲁曼:在网络暴力中,受害者通常无法逃避他们遭受的辱骂和骚扰。与现实生活中遭遇暴力事件不同,只要不隔绝通信手段,受害者所遭受的暴力行为可能永无休止。现代生活中,杜绝通信工具显然是不现实的。很大程度上,“网暴”受害人很难主动规避、躲避“网暴”。另外,由于网络对第三方的公开性,这种伤害客观上又被放大了。
  北青报:“网暴”的伤害具体有哪些?
  鲁曼:根据受害程度,我总结了一些“网暴”受害者所受影响的类型:痛苦、恐惧、情绪波动;敏感、易怒,无法正常处理社交关系;社交隔离、自我否定;堕落,主动放弃学业、事业;药物滥用,自毁自伤甚至轻生。
  可针对“网暴”
  专项立法
  北青报:对于“网暴”问题,您有何建议?
  鲁曼:网络信息的传播离不开平台,因此首先应从规制网络平台入手。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图片、文字、语音信息有所识别,过滤显而易见的侵权、“网暴”信息。另外,应该由平台为受害人设计有效的申诉渠道。对于甄别出来的施暴者,平台应有惩治措施或向有关机关的反馈渠道。
  诚然,我们注意到在很多社交软件、游戏平台中,已经设置了相关机制,但我认为,对于平台预防、惩治“网暴”的审查责任,还亟待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另外,建议针对“网暴”进行专项立法,让惩治施暴者有法可依。
  最后,针对“网暴”受害者,尤其是心智仍未成熟的青少年,建立健全专门的心理辅导、纾解机制。
  北青报:既往已有“网暴”案件判例,为何还要专项立法?
  鲁曼:当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中。
  客观上这给惩治网络中的施暴者造成掣肘,应考虑进行归纳总结,专项立法。在理清、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反网络暴力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
  建议特定情况下
  可规定为公诉犯罪
  北青报:既有法律法规中对“网暴”的惩处力度如何?
  鲁曼:整体而言,我认为既有法律法规中言明的惩处力度是偏轻的。
  目前刑法中对侮辱罪、诽谤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并且,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意味着,与网络暴力关联最紧密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即便最后被告方被定罪,刑期也大都不会超过三年。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行为,这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及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现实需要。
  因此,建议在侮辱罪、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刑罚,以体现刑法应有的威慑力。
  另外,可考虑修改刑法中对诽谤罪属于自诉犯罪的规定,将诽谤罪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为公诉犯罪。比如,在自诉人同意或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行使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记者 李岩)
  全国人大代表、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副主任张晓庆:
  解决网络暴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
  早在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副主任张晓庆就提出建议,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法律法规。她认为,近年来网络暴力问题虽有改善,但依然存在,建议针对“网暴”立法。同时,对热点事件尽快调查并公布真相,引导和教育网民提升法律和道德意识,多措并举,减少“网暴”。
  “网暴”成本低
  追责难
  北青报:您一直在关注网络暴力问题吗?
  张晓庆:一直关注。近几年在制度、技术、理论等层面,网络管理越来越规范。比如实名制,现在有的网络注册时就需要填写身份证等信息,进行实名认证,虽然顶着一个虚拟的账号,但对应的是真实的人,平台可以很快锁定发言者,如果真的违规违法了,也能处理到人,可以形成一种震慑。
  另外,本人也意识到实名认证后,发言肯定会更负责任。也有一些网站是不需要实名认证的,比如一些私密账号,发言时就会无所顾忌。
  但是,网络技术更新发展太快,信息传播的扩展和延伸都非常迅速,新形态的网络产品也层出不穷,比如短视频、直播等快速兴起,监管肯定和原来的网站不同。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有虚拟性、超越地域性、隐蔽性等特点,网络暴力成本低、追责难、伤害性大,这些因素导致“网暴”问题依然存在。
  我当时写建议时也提到,解决网络暴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
  扭曲事实
  也属于“网暴”
  北青报:网络暴力有时候会酿成一些悲剧,您关注过相关事件吗?
  张晓庆:注意到过相关报道,感觉网络暴力问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需要找到解决的方法,不能让这样的悲剧重演。
  北青报:生活中的暴力可能很好认定,网络暴力如何界定?
  张晓庆:这方面应该由专业人士,比如法律从业者进行研讨,确定合适的标准。我个人认为,比如人身攻击,或者扭曲事实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建议列入网络暴力的范畴。
  建议热点事件尽快公布真相
  北青报:对于解决“网暴”问题有何建议?
  张晓庆:我建议从多个层面分类施策。首先是立法上,可以考虑针对网络暴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网络发言立规矩。
  有一些网络暴力是事实真相“迟到”造成的。要解决这方面问题,需要相关主责部门和网络平台共同努力。
  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承担责任,主动出击,在一些热点事件中尽快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并向社会公布。行动再快一些,透明度再高一些,第一时间告诉大家真相,和公众形成良性互动,猜忌和不负责任的发言就会减少。
  网络平台也要更加负责任,比如在一些热点事件中及时跟进。加强管理,对于明显歪曲事实或者“带节奏”的留言和账号进行相应处理,挤压偏听偏信的空间,让发言者也意识到胡说八道是要承担责任的。多管齐下,不明真相就跟风“网暴”的人就会少一些发挥空间,这类原因导致的“网暴”也会减少。
  社会也应该从道德层面进行教育和引导。社会应该强化宣传教育,倡导大家提高素质,在实际生活中做一个文明人,在网络上也做一个文明人。
  北青报:网络暴力的发言者应该承担什么代价?
  张晓庆:我认为前述举措,都是旨在减少网络暴力现象,杜绝网络暴力扩大化。要客观理性看问题,网络暴力如果涉及人身攻击,可以根据网络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如果涉嫌诽谤,或者说威胁别人人身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可以依法依规处理,但是发言者由于偏听偏信导致的误会,应该实事求是,不应该定一个罪名,这些要从法律层面做好相关规范。(记者 李泽伟)
  道德
  全国人大代表、中联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执行合伙人韩德云:
  不同观点的交汇交锋
  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网络暴力从法律层面上如何界定?能否完全依靠立法解决?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联律师事务所重庆办公室执行合伙人韩德云谈了自己的看法。
  当前法律对网络暴力
  惩罚力度较轻
  北青报:目前,对网络暴力是如何界定的?
  韩德云:网络暴力是一个通俗的说法,通常指人们在网上使用非正常的、可能涉及人身伤害的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人格攻击的行为。
  所有网络暴力事件的背后其实是不同价值观、不同人生经历、方方面面各不相同的个人,对同一件事发表的不同看法。如果这些不同看法在言语表达上超出了正常探讨、发表意见的平和限度,使用了不礼貌,甚至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语,就会上升为“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从法律上讲,网络暴力不过是一种集中了一堆难听、粗俗、肮脏言辞的群体骂人行为,受害人被侵害的是自己的人格权,涉及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条款。
  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给很多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可能很严重,比如不堪忍受“网暴”而自杀的刘学州。但是,法律上对“网暴”进行惩罚的力度其实是比较轻的。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一般是构成以人身受辱为主要内容的人身权侵害事件,法律会要求侵权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不外乎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有时还涉及经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基本不触及刑事责任。
  所以,很少见到因为谁骂谁构成了“犯罪”。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对英雄烈士进行的侮辱性表达,就可能构成犯罪。
  减少“网暴”现象
  更多要从道德上规范、引领
  北青报:您怎么看待“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公诉或者专门立法”的建议?
  韩德云:这不是法律立法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现行法律本身是有规定的,比如宪法,尤其是民法典等,都是有规定而且规定得很清楚的。一个人或一群人在网上骂和在线下骂,其实没什么太大区别。不过,线上骂的话,因为互联网传播的开放性,很容易引起暴风骤雨般的激烈效果,造成的人格伤害也就非同小可。
  我认为,除了针对英雄烈士等特定个体引发的“网暴”,可能构成犯罪并提起公诉之外,“网暴”本身不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我们应该怎么看待“网暴”这种现象,以及该从哪里去制止、制约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这才是可能比较重要的话题。
  北青报:您觉得是否能靠道德制约“网暴”?
  韩德云:是的。网络暴力总体是一个被网络放大了的语言暴力,不是现实中扔石头、打耳光这样直接的人身侵害。这种情况下如何去制约?我认为更多还是要从道德上去规范、引领,只有当我们整个社会更多人变得更文明,“网暴”才会减少。
  现实中一些受到网络暴力的人,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人身伤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去追究相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觉得媒体对他造成了伤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媒体的责任。
  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类似不少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比如平台公司、传媒,对有些名人传播谣言构成了人身侵害,基本是一告一个准,这种案例各地都有。
  平台要用正确的伦理价值观
  为舆论引航导向
  北青报:您对网络暴力有关的案件有何看法?
  韩德云:第一,我们的社会因为互联网正成为一个开放的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人、一件事的评价,只有一种声音。如果我们希望通过互联网去发表言论,不管是评价别人的行为,还是把自己的行为或观点曝光给整个社会知晓,都一定要意识到这个社会是多元的,没有任何一种行为或观点可以得到一边倒的赞美和肯定。
  所以,如果要通过互联网表达观点,一定要有心理准备——接受不同情你、不理解你,甚至还要批评你、攻击你的观点的表述。
  第二,在互联网媒介愈来愈发达的公共社会,注意不要轻易把自己的隐私暴露给社会公众。
  第三,即使有涉世不深的人,不管因什么原因暴露了自己的隐私,希望得到社会的同情和理解,在面对整个社会有不同看法的情况下,我们的媒体媒介平台一定要用正确的社会伦理价值观,去为舆论引航导向。不应该把某个人的隐私去刻意曝光,更不应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推波助澜。
  最后,我们利用互联网来表达对他人的看法,对他人的经历、观点进行评判,同时我们也要学会接受他人对我们的经历、观点的不理解,不同情,甚至指责与批驳,面对一个网络让人轻易就可表达观点的世界,我们都要有一个更加独立的人格、更为平常的心态。
  当然,不同观点的交汇交锋,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表,这样这个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社会,而这除了要靠法律,更多的还要靠道德规范。
  平台应该删掉
  极端侮辱性言语、字句
  北青报:很多人觉得在网络上骂人是“隐身”的,您怎么看?
  韩德云:现在的网络社会,虚拟已经是一个表象。自从IP地址实名化之后,所有的网上言论都是实名的,都是可溯的。
  北青报:平台没有责任吗?
  韩德云:平台不是说没有责任。比如,对于极端侮辱性的言语、字句,平台理论上是应该删掉的,但平台更多的是提供了平台而已。我们必须看到平台本身的中立性,很多时候平台也不能关掉一种声音,只允许另外一种声音存在。
  北青报:网络暴力产生之后,是不是只能事后救济?
  韩德云:我认为制约“网暴”的核心不是法律的问题,法律已经提供了救济渠道,任何人受到伤害,该告的就要告,该要侵权人赔的就让他们赔。
  但是,构建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更需要伦理规范的约束。法律只是对伦理当中最必需的、最基本的规范进行了强制性要求,大量的社会规则还是需要用伦理规范去解决的,虽然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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